2018年9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江苏南京东南大学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
上午8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开幕式在东南大学大礼堂隆重举行,东南大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周佑勇教授担任主持人。东南大学校长张广军教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同志,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分别致辞。
东南大学校长张广军教授致欢迎辞。张广军校长指出,2018年对于宪法学而言,是一个特别的年份,即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东南大学作为2018年宪法修改后首个宪法学年会的承办方,深知其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使命之艰巨。并代表全校师生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学校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和各界友人,表达了真挚的欢迎与浓厚的谢意,向在法学前沿引领发展、竭诚奉献、攻坚克难的各位老师致以崇高敬意。随后,张广军校长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东南大学的办学渊源、学科建设、师资力量、科研成果、社会评价等基本情况,并着重介绍了东南大学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及法学院正式成立数十年间创新发展形成的办学特色,对法学院在两任院长带领下探索出的在理工科强势大学培养法科人才的特色之路予以高度肯定,指出本次宪法年会的承办,是东南大学法学院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他希望各位法学人要用法治的细雨润泽制度的干旱,实现以良法促善治的崇高使命。相信,当“止于至善”的东南大学遇上“博学笃行”的宪法年会,必当碰撞出不一样的花火。最后,张广军再次表达了对会议主办方及各位专家学者感激之情,并祝愿本届年会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教授致辞。张文显教授首先表达了和与会代表们参会的喜悦心情。随后对本次宪法学研究会年会提出以下三点感想:第一,2016年换届以来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绩显著。宪法学研究会在宪法理论、宪法实践、宪法宣传和宪法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1)宪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党的思想理论的引领作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保持政治灵敏性。(2)宪法学研究会在本次宪法修正案颁布后,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从而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3)宪法学研究会举办了大量的学术活动、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4)宪法学研究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国际对话,提高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水平。除此之外,宪法学研究会还在鼓励原创宪法研究、关心宪法新人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第二,对今年议题“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感想。本次议题意义重大,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非常重要。本次研究会主题紧扣法治建设实际,面向法治未来。宪法学研究会应以推进合宪性审查为契机,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次议题对落实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同样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关于宪法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的建议。(1)始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2)抓住历史机遇,推动宪法学建设。(3)着力加强推进宪法实施的理论和实践研究。(4)深化宪法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最后张文显教授衷心祝福和期盼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结出丰厚成果。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同志首先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对年会的举办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江苏法学研究事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林会长指出本次年会以“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为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现实意义。随后林会长对江苏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简单介绍。江苏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在前进道路上,江苏坚持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创新思路和工作格局。地方立法实现设区市全覆盖,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得到夯实, 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从2012年的87.40%上升到2017年的96.88%。本次宪法年会在江苏举行,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学会对江苏法学研究事业的关心,为江苏省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辞。韩大元教授首先感谢了各位领导对此次年会的指导、各位领导和东南大学法学院为本次年会作出的努力以及志愿者同学的安排和服务。韩大元教授随后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我们需要理性、客观的回顾40年来宪法学的作出的贡献、面临的当前问题,回顾的目的是为了规划后40年的宪法的发展路径。韩大元教授认为改革开放40年到今天,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广大宪法工作者和学者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宪法学承载塑造价值、建构规范、凝聚共识、诠释实践命题的使命,在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建构良好的对话。40年来我们宪法学作出的贡献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重建维护宪法秩序,建构宪法价值体系,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保障。首先推动了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宪法基本范畴,推动了宪治中国进程,在方法论上建立了开放的方法论体系。在国际舞台上,我们积极将中国宪法的实践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特别是让我们骄傲的“一国两制”的理论体系化和世界化。如果我们需要推荐40年改革开放的理论成果,“一国两制”伟大理论可以作为国际上取得共识的中国成果。这是中国学者思想性,原创性的理论成果。最后韩大元教授指出,新时代宪法学的命题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我们的解释能力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中国的宪法学是在中国土地上成长的学科,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要重视人民的需求,人民的权利,为中国的宪法学科发展作出努力。我们应该弘扬老一辈的宪法学者的精神,认真思考未来40年我们宪法应该怎么办,人民的利益始终是我们的研究的方向。
9时30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全体会议召开,由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进行的是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廉希圣教授以宪法与改革为主题,就我国82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时代潮流进行了详细阐释。廉希圣教授基于自己参与82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实际经历,详细阐述了82宪法所体现的精神以及现实的合理性。82宪法全面体现了“改革开放”和“实事求是”这两个重要的指导精神。廉教授分别以要不要宪法序言,要不要施行两院制等具有争议的话题就82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各方意见作出了详细叙述,为我们了解40年前的宪法制定过程中所呈现的争议问题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证展现。随后廉教授还分别就宪法制定过程中的两个基本主题“政治议题”和“经济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就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了阐述。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有关国务院的组成,国家主席的设立以及中央军委制度的建立的阐述,让与会人员充分了解到82宪法制定过程中历史过程。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82宪法中确定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最后,廉教授以良法善治为原则提出了自己对现行宪法的看法:我国现行宪法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的地方。譬如,一国两制应该明确写入宪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马岭教授首先表达了对主办方的感谢。随后谈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80年代的违宪审查与今天的合宪性审查之间的区别。关于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审查和对国家领导人的违宪行为的审查。简言之,对法律文件的审查是违宪审查的法律功能,对国家领导人行为的审查是它的政治功能。通过对以往历史文献的研究与回顾,我们发现80年代的违宪审查重点不是对法律文件的审查,而主要是审查国家领导人的行为是不是合宪的问题。然而,我们也发现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每个国家手里都有一把自己的钥匙,对于中国来说,我们需要自己打造一把自己的钥匙,但是这把钥匙是什么,我们还在持续不断的探索之中。第二个问题是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区别。马岭教授认为这次成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于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对于合宪性审查的空间并不是很大。首先是对基本法能不能进行合宪性审查,从审查主体来说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审查,但是由全国人大来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另外,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立废改是立法体制的问题,它不是合宪性审查的问题,违宪审查有着特定的环境,特定的体制,它不能和立法体制完全吻合,也不是立法的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将合宪性审查理解为是立法中的一个环节的话,实质上是大大降低了它的作用,合宪性审查有着它单独的特殊的专门的含义的,它不能为立法体机关所包容,也就是说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律草案。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作题为《四十年(1978-2018)基本法研究的回顾与前瞻》的大会主题发言。发言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什么把基本法研究起始点定在1978年,对此邹教授提出五个理据:“香港基本法”概念产生于1985年;基本法与1982宪法存在内在联系;1978年改革开放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起点;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实现祖国统一的重大历史机遇;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第二部分,四十年来基本法研究成果概貌。成果体现在五方面:成果来源所涉学科多元,显示基本法研究领域日益扩展;“问题域”丰富,覆盖全面;理论问题探讨持续深化,学术味、规范性渐趋浓厚,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越来越强;专题研究、精细研究日益凸显,分化与综合研究齐头并进;研究方法不断更新,实证研究凸显,跨学科研究、经验研究增多。第三部分,基本法研究面临问题:对“一国两制”实践和基本法实施的规律性研究缺乏,高水平成果不多;基础研究薄弱,学科建构的基础理论尚不成熟,未形成一套适应“一国两制”、符合港澳实际的基本法理论体系;研究领域和主题有薄弱环节,科际互动缺乏,重港轻澳严重;内地和海外的成果歧见纷呈,共识成果不多,现有成果无法支撑形成一门综合的基本法法哲学。第四部分,在基本法研究未来展望上,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涉港澳论述的精神恪守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法治立场,目标是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作了题为“改革开放40年与宪法变迁”的发言。李教授首先梳理并肯定了学界对宪法变迁的研究成果;其次探讨了宪法变迁的轨迹,其指出宪法变迁的概念在德国占据重要地位,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持续而精深的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接着李教授结合国内研究成果,指出当下我们将宪法变迁的研究作为宪法解释的后果,但立足国内背景,应将其作为宪法解释的前提,着眼于历史维度理解宪法变迁。李教授立足历史补充了宪法的两个变迁。第一个是对1954年宪法的变迁,目前学界认为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承继,实际上82宪法不仅从原则上继受54宪法的精神,还对其有所发展。《共同纲领》和54年宪法以社会主义改造为方向,完全服务于政治目标,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者高度统一,个人生活被政治所规划,个体利益被最小化;第二个变迁是82年宪法通过之后,宪法的内在变迁。正如廉教授所讲,82年宪法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分离。而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并非止步于个体经济,还包括私营经济。上述私营类经济所引发的冲突催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应运而生。由此体现出宪法变迁的结构是公私并存,与中国的传统思想高度一致。因此我们理解宪法,需要树立公私二元视角,着眼于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二元财产体制,并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最后,李教授期盼我们的宪法在改革开放40年之后,依然能像今天大礼堂一样,历经沧桑却屹立不倒。
特邀演讲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以“宪法与刑法的解释循环”为题发表演讲。张教授指出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体都是解释学。解释的循环无非是说,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解释。从宪法解释刑法,从刑法解释宪法。
第一个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宪法依据。宪法是上位法、根本法,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有三点解释经验可循,(1)如果刑法的某个原则有了宪法依据,只要宪法没有例外,刑法就不能提出例外。(2)可以援引宪法解决法益冲突,根据宪法原理找到法益冲突的解决原理。(3)当刑法解释含义不明或者含义多重的时候,可以看看宪法。第二个问题,把刑法原则解释为宪法原则。刑法有三个原则,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1)罪刑法定主义,肯定是宪法原则。其思想基础是尊重人权和民主主义。宪法37条直接可以解释为罪刑法定的依据。(2)法益保护主义。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果宪法条文都不保护的法益,那么刑法就不应保护该法益。(3)责任主义。德日在保护人的尊严中讲责任主义。我国宪法38条基本上都是讲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第三个问题,刑法对应的违宪判断。如果说法律违宪,可以不适用它,把它解释掉。空白刑法、终身监禁、公民言论自由、没收个人财产,均涉及违宪判断,仍有讨论空间。
总之,刑法和宪法的解释在技巧上还有很多空间。基于罪刑法定,刑法的解释空间较小。宪法有多种原则,其解释空间大。“世界所有的法律中,只有宪法是宝贵的。若想得出某个结论,用宪法解释,什么问题都能解释得出来。”
文字/陈辉 朱军 张颂昀 周钟敏 周乐军 原新利 蔡燊 邹星 张林 董笑梦 刘丽萍 丁鹏
图片/陈鹏 曹伟